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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成立“同乡会”之类组织的通知
2017-09-18 08:47     (点击: )

新生入学之际,我校学生中自发组织的所谓“同乡会”、“老乡会”的现象又有所抬头,有部分同学打着“同乡会”的旗号,以联谊、聚会、联络感情为名,收取“会费”大吃大喝,并利用同乡会进行谋利性商业活动,更有甚者,个别学生借助“同乡会”拉帮结派,煽动不良情绪,人为制造矛盾,破坏校园稳定和团结。为严肃校风校纪,维护校园秩序,保障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,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和谐安定的校园学习环境,现提出如下要求:

一、要认真贯彻执行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》(教政厅〔1985〕18号)、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(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第13号令)、《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“同乡会”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》(教政厅〔1991〕4号)、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、国家教委、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政〔1996〕12号)等以及国家有关社团组织法规要求,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成立学生同乡会之类的组织,不准以同乡会名义组织活动。

二、对已成立学生“同乡会”之类组织的,各二级学院要对其负责人进行教育疏导,要求其停止活动,自行解散组织。对不听教育劝阻,坚持搞学生“同乡会” 或热衷于组织同乡学生吃喝玩乐活动的少数骨干,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《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手册》给予纪律处分。

三、任何学生都不得要求同乡同学对自己的不良行为袒护,或拉拢同乡去解决自己与别人的纠纷。学生在遇到实际困难或与别人发生纠纷时,都应主动向辅导员或学校、学院等有关部门反映,以求得到妥善解决。

四、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,严格管理,增强思政工作针对性、实效性。辅导员要深入到学生中去,了解学生的思想,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,引导学生发扬同学之间互相关心、互相帮助的友爱精神,创造良好学风和校风。

五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,丰富校园文化活动。各级团学生组织要充分发挥团结教育的作用,带领青年学生积极开展丰富多彩校园文化活动,充实学生的课余生活,以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,增强学生的向心力、凝聚力。

特此通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学生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9月1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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